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 银环罚〔2025〕073号 |
案件名称 | 宁夏兰星石油销售(集团)公司三星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|
处罚类别 | 罚款 |
处罚事由 | 2025年7月28日,我局执法人员使用便携式FID检测仪对宁夏兰星石油销售(集团)公司三星加油站油罐区进行检测,经检测疑似存在油气泄漏点。执法人员进一步进行核查,委托宁夏森蓝环保有限公司对该(单位)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、液阻、气液比进行现场检测,《宁夏兰星石油销售(集团)公司三星加油站检测报告》宁森字YQ(2025)339号显示,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达标、4把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不达标,不符合《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20952-2020)要求,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。 |
处罚依据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|
行政相对人名称 | 宁夏兰星石油销售(集团)公司三星加油站 |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| 91640100735965719L |
负责人姓名 | 王晓明 |
处罚结果 | 罚款贰万元 |
处罚生效期 | 2025/11/17 |
处罚截止日期 | 2026/11/17 |
处罚机关 |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|
当前状态 | 正常 |




